在美国批准之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其关于域外适用的立场很明确,而美国当时也没有对此做出任何保留。决定性因素不是 al-Liby 是否被关押在美国拘留设施或船只内(尽管参见Medvedyev v. France),而是他是否处于美国特工的直接控制之下,这似乎在当时或至少在他被捕后不久以及他停留在美国海军舰艇期间都是如此。
现在利比监狱位于美国领土
(请参阅此处),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有些人可能会说是严重违反国际法)逮捕嫌疑人可能会给法院允许个人接受审判带来问题。然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刑事法庭)通常对此类问题采取“男性俘虏有缓刑”的做法(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此处),明确区分逮捕手段和起诉管辖权。以色列的 WhatsApp 号码数据 情况确实如此,该国臭名昭著地从阿根廷绑架了纳粹阿道夫·艾希曼,但这并没有阻止他在 1961 年在耶路撒冷法庭接受审判。
同样,在美国,“克尔-弗里斯比原则”在克尔诉伊利诺伊州案(1886 年)中得到发展,该原则认为,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被带入法院管辖范围并不会自动剥夺法院的管辖权,这一原则似乎一直被视为“良好”法律。尽管美国上诉法院在美国诉托斯卡尼诺案(1974 年)中裁定,如果被告是通过武力或欺诈手段获得出庭,则不应适 安全配置错误 用这种区别,但后续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这一方法。例如,在美国诉卢汉诉根格勒案(1975 年)中,有人指出,这种方法仅限于对个人实施“酷刑、暴行和类似残暴行为”的情况,而利比似乎没有遭受过这些行为。
在索萨诉阿尔瓦雷斯-马查因案
(1992年)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即使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订有引渡条约,只要相关条约没有明确禁止以绑架作为拘捕手段,美国的绑架行为也不一定会成为行使管辖权的障碍。 相比之下,在英国,虽然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有人裁定 西班牙比特币数据库 法院无权调查个人被带入有关国家管辖范围的情况(R v Plymouth Justices, ex parte Driver (1986)),但上议院随后不久裁定,如果英国与被告被抓获的国家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如果被告是在我国警察、检察机关或其他行政当局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带入我国管辖范围,而违反这些程序,我国法院将拒绝审判他”(R v. Horseferry Road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Bennett (1993))。因此,虽然国际法没有就这一问题提供规定性规则,但也没有明显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禁止美国对 al-Liby 进行审判,尽管他最初的逮捕和拘留手段可以说是非法的。
结论
境外扣押个人引发了两个问题: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虽然这些问题乍一看似乎彼此独立,但正如在这两篇文章中讨论的那样,它们相互关联,很难区分开来。事实上,个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国家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