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恐”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国以外的适用性问题也变得更加紧迫。尽管国际人道法文书对这一问题的界定大体上尚不明确,但简而言之,围绕国际人道法适用性的两种主要概念,争论已经两极分化。
因此,我有一个问题要问我们的美国同事
括我在“公正安全”和“法律战”组织的朋友——让我们假设有关纽约恐怖分子的事实仍然像我们今天所知道的那样,即他基本上是通过在互联网上查看 ISIS 材料而自我极端化的,而且除了宣称效忠 ISIS 之外,他从未受过在伊拉克和叙利亚作战的武装团体的指挥。基于这些事实,我们是否一致认为,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此人不可能被认定为任何国际人道法可识别的武装冲突中的战士?我不是在问这在美国国内法(包括 AUMF)下会产生什么后果;我只对国际人道法感兴趣。根据国际人道法,在我看来,没有任何理由,更不用说真正有说服力的论点,表明此人与任何武装冲突有联系/是参与此类冲突敌对行动的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成员。从任何国际法律意义上来说,他都不是“敌方战斗人员”;他只是一名(凶残的)罪犯。这不是一个棘手 手机号码数据 或困难的案件——这是一个简单、明显的案件,再次假设我们今天所知道的事实。我们同意吗? 关于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活跃敌对区域”之外的无人机袭击:
对瑞安·古德曼的回应
作者: Marko Milanovic
在Just Security网站上,Ryan Goodman 发表了一篇很棒的文章,题为《为什么战争法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适用于“活跃敌对地区”之外的无人机袭击(致人权界备忘录)》。总之,Ryan 认为人权活动家对美国无人机袭击政策的批评过于激进,这反映在奥巴马政府期间通过的总统政策指导中,以及特朗普政府最近提议修改这一现行政策并放宽部分要求(特别是关于授权致命袭击的程序)的背景下。Ryan 特别指出,人权活动家一直将法律上属于合理分歧范围的决定描绘成明显违法。
在这方面,瑞安认为——在我看来很有说服力——无人机袭击发生在PPG 规定的活跃敌对地区之外,并不意味着袭 划分此观察范围并检查与平均位 击发生在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武装冲突之外。正如瑞安正确指出的那样,前者甚至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也同意瑞安的观点,一些过去被视为新颖或异常的美国立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成为主流,部分原因是欧洲和其他国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学者接受了这些立场——例如“溢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想法(有关这一主流化过程运作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有关溢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