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定义实际上非常广泛(正如KJ Heller最近指出的那样)。它似乎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大多数战争行为都归为恐怖主义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是否合法,也无论这些行为是由一国武装部队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事实上,武装冲突中的大多数敌对行为都可能对人员造成严重暴力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原因。可以说,武装冲突中的任何敌对行为都旨在影响政府或涉及使用枪支或爆炸物。根据这一定义,每个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携带武器的人都被视为恐怖分子。Gul 案中的检方辩称,如此广泛的定义与以下要求相平衡:如果活动发生在英国,则由检察长授权起诉恐怖主义;如果活动发生在国外,则由司法部长授权起诉恐怖主义,§30)。这种争论不仅没 WhatsApp 号码数据 有解决问题,反而似乎引发了更多的担忧,正如我将在下文解释的那样。
相反,被告辩称,国际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更为狭隘
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且不论和平时期恐怖主义的定义可能已在习惯国际法中具体化(正如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在其2011 年 2 月 16 日的裁决中所确认的那样,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在R v Gul案的前期也同意这一点),恐怖主义的标签不应该贴在武装冲突背景下针对军事目标的袭击上。事实上,在对英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反恐公约中,与 Gul 上传到互联网上的袭击最相关的公约包含一项排除条款,排除武装冲突各方采取的行动,受国际人道法管制(例如,见《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第 19(2) 条。 《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公约》第 2(1)(a) 条和第 21 条的结合具有相同的效果)。可以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2)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3(2) 条设想了战时恐怖袭击的定义,即“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威胁”,这两 这是 LinguaLeo 为新用户提供的入职培 项规定均被视为已达到习惯法地位(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2 的研究)。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
没有理由狭义地理解这一定义,理由有两点。第一点(§§ 44-51)源于这样 西班牙比特币数据库 的考虑:国际法中没有公认的恐怖主义定义,而且对于所谓的自由战士(即反抗种族主义政权、外国占领或殖民统治的人民)的袭击是否可以免于恐怖主义的标签,肯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全面反恐公约草案》的谈判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而停止的。此外,无论如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拿起武器对抗其国家的人不会享有战斗人员豁免权,因此,即使是针对军事目标的袭击,根据国内法,这些人也将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