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列正式 通知 联合国,决定切断与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UNRWA) 的联系,此前有两项法案 反对UNRWA 在以色列领土上的活动。新法律还将 UNRWA 指定为恐怖组织,并剥夺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豁免权。正如许多评论员(例如 Eirik Bjorge),包括 政府官员所批评的那样,这些法案严重威胁 UNRWA 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的运营可行性。
以色列能够单方面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流动
这凸显了在冲突地区开展活动的人道主义组织和依赖援助的平民的岌 电话号码资源 岌可危的处境。对以色列行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交战国的明确条约和习惯义务上,即允许人道主义援助进入需要帮助的平民。然而,这种关注点太过狭隘,因为这些义务显然未能促使以色列遵守。
在以巴冲突中,我认为每个国家(不仅仅是以色列)济。第三国的人道主义捐助大多以货币形式投入到近东救济工程处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等组织。 除少数例外(例如卡塔尔和突尼斯政府)外,被占领地区没有获得多少直接援助 。 大部分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也受到道德义务和国内政治因素 获得了强劲的销售反 的综合影响,而不是法律援助义务。必须做更多的工作。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所有国家
(根据其习惯法性质)有义务“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第一条)。该公约,包括明确其运 回声资料库 作方式的波斯尼亚灭绝种族案,并未明确各国应如何防止灭绝种族(威廉·沙巴斯,2009 年)。然而,各国必须“采用一切合理可行的手段,尽可能防止灭绝种族”,这是明确的;该义务“是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波斯尼亚灭绝种族案, 第 [430] 页)。
这一预防义务强调种族灭绝是一个极其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不受地域或严格的方法论限制(见Marko Milanović,第 685 页)。这一义务适用于全球,从字面意义上讲,它适用于一切(Björn Schiffbauer,第 86 页;另见John Heieck;Jinan Bastaki)。至于时间,国际法院认为,这一义务不仅在“种族灭绝行为开始时”产生;相反,“一国的预防义务……在该国获悉或通常应当获悉存在发生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时产生”(第 4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