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行为体义务尚未开发的潜力

 

如果利比亚的酷刑行为是由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大赦国际报告中提到的民兵不太可能受到禁止酷刑义务的约束。然而,该报告也指出了武装团体参与这些事件的情况。已经确定,这些非国家行为者能够并且确实承担着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包括禁止酷刑。承担此类义务的资格取决于该非国家武装团体是否是武装冲突的一方。利比亚局势被描述为“不稳定的”,因为它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之间摇摆不定。大赦国际报告中提到的武装团体很可能就是这场冲突的一方。

确认非国家武装团体受不实施酷刑义务的约束,进一步表明如果非国家行为者实施了国际不法酷刑行为,且满足精神要件,欧盟国家可能构成共谋。该领域的法律远未完善,但探索非国家行为者在这种情况下的潜在义务,有望将国家责任法下的共谋范围拓展到以国家为中心的范围之外。

在国家对非国家的语境中

是否存在类似于第16条的规则,这尚无定论。国际法院(ICJ)开启了追究国家援助或协助非国家行为体责任的可能性。波斯尼亚灭绝种族案 判决(第419-421段)开创了一个先例,即《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共谋灭绝种族,无论实施灭绝种族行为者在国际法下的地位如何。然而,法院的裁决是基于《公约》的文本,而非普遍适用的习惯法规则。此外,在其《临时措施命令》(第25页)中,国际法院指示塞尔维亚:

确保其指挥或支持的任何军事、准军事或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受其控制、指挥或影 退出数据 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实施任何种族灭绝行为(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国家实践也支持在国家与非国家互动中适用共谋原则。应当牢记,第16条最终版本不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的主要原因是,在起草时,非国家行为者是否可以承担国际义务存在争议。将这一想法带回到利比亚局势的背景下,如果接受这一类比理论,那么只要欧盟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禁止酷刑方面受相同义务的约束,就可以援引非国家行为者参与酷刑的国家责任。

这样的结果将提供条独立

于ARSIWA框架的额外途径,以触发国家责任。只要满足 检查网站移动响应能力 可反对性要求,那么与援助国或协助国负有相同义务的行为者的地位又有何意义呢?

欧盟国家是否应为利比亚针对难民和移民的酷刑行为承担责任仍有待观察。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大赦国际的报告有力地表明,欧盟国家对试图逃离暴力的人们遭受人权侵犯(例如遭受利比亚政府官员和非国家行 在短信中 为者的酷刑)负有重大责任。国家责任法在此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次要规则框架能够确保直接和间接责任均不被逃避。大赦国际报告中关于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酷刑的事实充分,激发了人们对法律问责和伸张正义的渴望。欧盟国家在道德和政治上都“同谋”实施酷刑,因为它们可以说对此类行为视而不见,或未能在政策非国家行为体义务尚未开 层面采取更多措施加以阻止。然而,法律立场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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