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委员会对欧盟成员国最近应对所谓“难民危机”的措施(例如匈牙利与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的边境围栏)提出质疑,并指出一些国家实施严格的移民管控,并缩小其管辖范围和义务,而无视其对流动儿童的保护需求和权利的影响。联合委员会反对“禁止入境”的政治手段(联合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12段;另见:Gammeltoft-Hansen和Hathaway),以及一些国家在口头上宣扬国际难民法的价值,同时试图避免其影响的移民政策。近期,避难国与过境国/原籍国之间为遏制不受欢迎的移民涌入和大规模涌入而达成的协议趋势,例如欧盟与土耳其达成的协议或意大利与利比亚达成的协议,可能违反各国在《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移民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下的义务。两个委员会都敦促各国合作,以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并充分尊重人权”(联合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50段)。
委员会阐明了国家管辖权的范围
国的义务不能通过使用禁止进入政策来逃避,从而证实了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最近关于管辖权的判例[例如Hirsi 诉意大利案和ND 和 NT 诉西班牙案,参见 Pijnenburg:此处]。此外,试图通过陆路或海路进入该国领土的儿童也属于该国管辖范围(JGC-GP,第 12 段)。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不同,《儿童权利公约》没有地域限制(《儿童权利公约》第 2 条),而《移民工人权利公约》适用于所有在一国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移民工人权利公约》第 7 条)。
与以往的《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意见一致,四项首要 Viber 号码数据 原则:不歧视(《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以及儿童的发言权和意见应得到应有重视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被视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19和20段)。此外,不驱回和禁止集体驱逐也是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45-47段)。
负责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
机构应在制定针对移民儿童(包括随家人移民的儿童)的政策和决策 请者通常比一般名单上的领先 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移民与人口贩运共同体法典》,第14和65段)。此外,生物特征数据的收集应仅用于儿童保护目的,各国应禁止将数据共享用于移民执法。
最佳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是儿童权利所独有的,具有突出的作用(《儿童权利公约》第27-33段)。儿童的利益应具有“高度优先性”,并且“必须更加重视最有利于儿童的事物”,以确保儿童充分有效地 在短信中 享有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28段)。儿童有权在庇护程序的每个阶段,以及在任何移民政策、移民法、规划、实施和决策过程中,使其最佳利其中包括国家在其 益得到评估、确定和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第29段)。委员会并不认为该原则应该像Pobjoy所倡导的那样,成为保护地位的独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