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巴黎协定》通过后,气候变化诉讼案件蓬勃发展,世界各地都在审理此类案件(见哥伦比亚法学院数据库)。诉讼当事人认为,排放是造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直接原因,因此应承担特定责任。菲律宾人权委员会(CHR 或委员会)目前正在审理的一份请愿书,是测试该领域法律界限的最大胆尝试之一。该请愿书起源于 2016 年,当时菲律宾遭受台风袭击后,东南亚绿色和平组织、菲律宾人权组织和公民请求委员会调查 47 家石油、天然气、煤炭和水泥公司对气候变化影响造成的侵犯人权或威胁侵犯人权的责任(所谓的“碳排放大国请愿书”)。该请愿书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支持请愿者。上周,委员会开创性地宣称其有权调查该请愿书(人权委员会新闻稿)。委员会还宣布,将在2018年在菲律宾境内外进行多次实况调查和公开听证会。本文探讨了该请愿书在国际法层面对跨国背景下企业因气候变化影响而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的论点。
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调查和监督所有涉及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的侵犯人权行为,以及所有侵犯和践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以及侵犯威胁,特别是针对边缘化、弱势和脆弱人群的状况(《综合议事规则》第 2 条)。
一些受访者质疑委员会受理该申诉的管辖权。他们援引Lotus案,认为一国的管辖权“仅限于其物理边界范围”(例如Cemex,第 11 页)。正如我们在法庭之友陈述中所解释的那样,只要该国与其试图监管的个人或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该国就会经常对其领土以外的个人或事件行使司法和立法管辖权。因此,与受访者的观点相反,委员会对外国公司行使管辖权既不是对其他国家 手机号码数据 主权的“干涉行为”或“篡夺”(Cemex,第 16 页),也不“等同于对受访者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其他国家的领土管辖权和主权的不当侵犯”(Shell,第 1 页)。只要委员会的调查符合既定的管辖原则之一,即符合国际法。与本请愿书目的最相关的原则是领土原则和保护原则。
国家有权对其领土内发生的
行为行使立法或裁决管辖权,这是属地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所谓的“效果理论”,该理论赋予国家“更大的自由度,可以单方面行使国内法的权力,以打击发生在其境外的有害行为”(Ryngaert,《走向合理性检验的管辖权》194)。
早在 1945 年,法官勒尼德·汉德 (Learned Hand) 就在美铝案中指出:
这是既定的法律……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在其境外的行为施加责任,即使对不在 您还可以安装各种扩展程序和插件 其效忠范围内的人也是如此,如果该国对此表示谴责,则该国家可以对此施加责任(第 118 段)。
效果原则已在莲花案和逮捕令案中得到承认。目前,该原则 在短信中 被广泛应用,尤其适用于反垄断、侵权、贿赂和腐败、安全、破产和刑法领域。因此,只要相关行为是在菲律宾境内发起或完成的,或其效他国家人权机构类 果在菲律宾境内产生,属地原则为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对总部位于菲律宾境外的公司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行使管辖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