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周前,我的好友埃尔维娜·珀特莱特(Elvina Pothelet)在这篇博客上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ICC)检察官请求授权调查自2002年以来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在波兰、罗马尼亚和立陶宛的黑监狱中涉嫌虐待被拘留者等行为的决定,这些行为与阿富汗发生的武装冲突有关。埃尔维娜肯定,将这些被指控的行为定性为战争罪可能更有价值,但她也暗示,这种定性可能支持国际人道法(IHL)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观点,甚至在发生实际敌对行动的国家边界之外也适用。在本文中,我将论证,国际人道法关于被拘留者待遇的规则——尤其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中所载的以及习惯国际法所反映的规则——的广泛地理适用范围并不一定意味着关于敌对行为的规则也具有同样广泛的适用性。
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战争罪的前提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则。而要使国际人道法规则适用,相关行为与武装冲突之间必须存在充分的关联(即所谓的“联系”)(参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库纳拉茨案,第57段及后续段落,其中提及“与武装冲突密切相关”的行为;另见卡塞塞案)。虽然这些法律渊源参考了国际刑法(ICL),但它们建立在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与武装冲突有充分关联的行为和事件的原则之上,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导论》第28页和第59页就承认了这一点(另见《武装冲突中人权法从业者指南》第4.23段)。当此类行为发生在敌对行动区之外时——例如,据称酷刑行为发生在波兰/罗马尼亚/立陶宛,但据称相关的敌对行动发生在阿富汗——人们应该质疑是否存在这种“充分联系”,此外,其确立是 Viber 手机数据 存在任何地域限制。换句话说,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与武装冲突有充分联系的行为或事件,而无论其发生在何地(例如,正如卢贝尔-德雷科所主张的那样)?还是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在实际敌对行动地区或冲突当事国领土内发生的行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2015年报告(第15页)中认为更可取的做法)?
与全球战场理论家样
我坚信地理因素本身并不必然限制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但正如卢贝尔和德 无论是帖子还是博客 雷科所认同的那样,我认为,在评估所审查事件与武装冲突之间是否存在必要联系时,地理因素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与实际冲突的地理距离可能表明相关行为或事件与敌对行动具有足够“密切的关联”。而我认为这正是关于被拘留者待遇的规则与其他国际人道法规则(尤其是关于敌对行动的规则)之间的区别所在。
事实上,个人被拘留与特定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通常非常紧密——无论是因为该个人被视为冲突一方,还是被认为掌握与冲突相关的信息等等——因此总是“与武装冲突密切相关”。在这方面,个人因与冲突相关的任何原因在任何地方被俘的情况,都必然受到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关于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被拘留者待遇的常规和习惯规则的保护。严重违反这 在短信中 些规则将构成战争罪。毋庸置疑,当个人首先在战区被俘,随后被转移到另一个没有发生实际战斗的国家时,这种联系就更加明显。否认国际人道法在后一种情况下的适用性是为了将我的发言放在具 没有意义的,因为仅仅将一个人转移到不同地点就可能剥夺其对保护(见检察官办公室请求第 251 段,其中援引了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 3 条的评论;另见Pejic,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