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赦组织报告称,数以万计的难民和移民正在遭受利比亚政府官员以及在利比亚境内外活动的非国家行为者的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完整报告可在此处查阅)。该报告的发布引发了欧盟参与酷刑的指控。报告的一项结论是,“欧盟成员国一直以来都清楚地知道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的广泛侵犯人权行为”(第56页)。国际特赦组织声称欧盟国家“参与”了酷刑。至于所说的共谋是否会引发这些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责任,目前尚不清楚。
关于“欧洲共谋”在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酷刑的问题,有很多切题。例如,关于不驱回义务(报告第53页)或人权义务的域外适用(第54-56页)(关于这些具体问题的见解,分别参见Gauci和Jackson的文章)。下文将结合大赦国际报告中的事实,简要分析关于欧盟国家如何根据一般国际法承担酷刑共谋责任的适用次要规则。
相关法律框架
(ARSIWA)第2条明确规定,如果某一行为或不作为可归咎于一国,且该行为或不作为违反了该国的国际义务,则可引发国家责任。ARSIWA第16条规定了追究协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两个条件:
(a)“援助或协助”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必须明知该不法行为的存在。
(b)该行为如果由该国实施,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如何满足国家共谋责任的这些要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中提到的“援助 WhatsApp 号码数据 或协助”是指欧盟国家向利比亚边境管制当局提供的资金、技术和后勤支持。鉴于大赦国际的报告在这方面提供了大量证据(第42-50页),因此可以假设欧盟国家的此类“援助或协助”与其对利比亚酷刑行为的贡献之间存在充分的关联。
知识要求
第16条的内涵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实际上,有三种可能的方式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证明欧盟国家知道利比亚发生的酷刑
证明欧盟国家有意为利比亚的酷刑提供便利(目的)。
证明欧盟国家回避了解利比亚发生的酷刑(故意视而不见)。
倾向于哪种解释取决于人们希望将心理要求解释得多么狭隘。如果严格遵 时期内使用的所有搜索选 循第16条的措辞,那么选项1似乎是正确的,同时也为该条款的广泛应用留下了空间。然而,在审查该条款的评注(尤其是第1款和第5款)后,可以清楚地看出,国际法委员会的意图是协助不法行为,因此更倾向于选项2。对第16条(a)款的这种解释限制性更强,需要对整体情况有额外的了解。许多论点反对这种解读(参见Aust,第236页)。然而,最好结合ARSIWA的条款及其评注来阅读,以确保对所审查的规则做出最准确的解释。第16条中没有“故国际 在短信中 法委员会国家 意视而不见”一词,但在涉及共谋的问题中,它已成为一个讨论焦点(例如,参见Jackson,第54页和第162页,以及Chatham House,第14-17页)。应用这一概念会使明知要求更加复杂参见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