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义务可以与《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一条结合起来理解,该条实际上要求各国不仅要“尊重”人道主义原则,而且还要积极“确保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尼加拉瓜诉美国案[220])。
以色列/巴勒斯坦案明确援引了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
种族灭绝罪是故意全部或部分地消灭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加沙和巴勒斯坦其他地区发生种族灭绝的明显警告信号已被无数次强调(例如,穆罕默德·阿布·萨尔米亚)。2024 年 1 月,国际法院命令以色列防止任何可能构成种族灭绝的军事行动,并指出“存在着对法院所主张的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即加沙巴勒斯坦人民免受种族灭绝行为侵害的权利)(见 [61])并且“加沙地带灾难性的人道主义局势面临进一步恶 电报数据 化的严重风险”(见 [72])。在法院下令采取的六项临时措施中,法院要求以色列允许人道主义援助进入加沙。然而,以色列继续忽视满足巴勒斯坦人基本需求的责任——这一点现在无需再重复。
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来履行防止种族灭绝的义务,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义务就是援助义务。以色列袭击最明显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人道主义危机,加沙 90% 的人口流离失所,目前有 300 多万人需要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人道主义援助是一种即时、预防性(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补救性)措施,旨在满足紧急需求,如果得 制着完美的自制蓝莓煎 不到满足,可能会升级为更严重的种族灭绝状况。
这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
第三国究竟必须做些什么来支持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答案是“视情况而定”,这很不明智,但有两点值得一提。
首先,预防义务要求各国采取持续行动,降低种族灭绝风险,使用其能够实施的一切手段,即便影 回声资料库 响看似微乎其微。在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中,法院指出,一国未能预防的责任将根据其“影响能力”来评估,而这种影响“取决于……地理距离……以及该国当局与事件主要行为者之间的政治联系以及其他各种联系的强度”(见[430])。法院进一步解释说,预防义务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有能力在任何程度上阻止种族灭绝实施的任何国家”(见[461])。换言之,预防义务本质上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与其影响局势的能力和距离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