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常严格的角度来理解这段话,这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很明显,任何避免保护真空的理由只有在保护存在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很合乎逻辑,但这也不是法院在这里传达的信息,。即使从逻辑上讲,依靠这种“法律空间”理念来限制《公约》的域外适用,也只是假设避免保护真空是支持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唯一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比如说,人权的普遍性植根于普遍的人类尊严。
随后英国上议院在Al-Skeini案中采纳了这一段落
上议院裁定,空间管辖模式不能适用于《公约》缔约国领土之外(请记住,Bankovic实际上并不 即对欧洲和非 这么认为)。换句话说,即使英国是巴士拉或伊拉克南部的占领国,仅凭领土控制,《欧洲人权公约》也不能在那里适用。
当Al-Skeini 来到欧洲法院时,大审判庭似乎打消了将空间 乌克兰电话号码库 管辖权限制在《公约》的“法律空间”内是正确的想法:
法院强调,如果一个公约国的领土被另一个公约国的武装部队占领,占领国原则上应根据《公约》对占领 即对欧洲和非 区内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因为否则,占领国将失去该领土人民迄今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导致“公约法律空间”内保护的“真空”(见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上文第 78 段,以及 Banković 等人案,上文第 80 段)。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占领国管辖权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相反,《公约》第 1 条规定的管辖权永远不能存在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所覆盖的领土之外。法院在其判例法中没有适用任何此类限制(见上文引用的 Öcalan 案、Issa 等人案、Al-Saadoon 和 Mufdhi 案以及 Medvedyev 等人案等。
但现在这个想法在UNvR 的裁决中又复活了如下图所示
法院从未说过,只有在某一国家主权边界之外的地区属于某一缔约国领土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地区实施有效控制(特别是参见伊萨等人诉土耳其案,第31821/96号,第 74-75 段,2004 年 11 月 16 日)。然而,这似乎是法院得出 来自日本和欧洲的外 结论的理由,即控制国原则上应对受控领土内违反《公约》规定的所有消极和积极义务的行为负责(参见上文第 561 段)。毕竟,正如法院所解释的那样,如果坚持相反的观点,就会剥夺该领土人民先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导致《公约》法律空间内的保护真空(参见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上文第 78 段;以及 Al-Skeini 等人案,上文第 142 段)。此外,法院还强调,《公约》是欧洲公共秩序的宪法文书:它并不管辖非缔约国的行为,也不旨在 甘肃手机号码一览表 要求缔约国将《公约》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见上文 Al-Skeini 等案,第 14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