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评注的第4段表明所需的知情是非法行为

这三种解读相互关联,但本文不会进一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相反,我们将分别探讨每一种解读,以展示它们如何应用于大赦国际报告中的事实。

1.知识

这意味着欧盟国家必须知晓利比亚发生的酷刑行为,并且此类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大赦国际的报告全面评估了欧盟成员国对利比亚发生的酷刑行为的知情(第51-59页)。报告特别强调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各国收集的众多信息来源,这些信息表明欧盟国家知晓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酷刑的情况(第56-58页)。更具体地说,例如,意大利总理在致大赦国际的一封信中明确承认其知晓此类事件(第58页)。这些信息来源也表明,根据国际法,酷刑显然是非法的,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能合理地认为,酷刑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行为是非法的。根据现有事实,欧盟国家无权声称对当前情况一无所知。他们确实或几乎肯定地了解利比亚境内针对难民和移民的酷刑。如果第16条a款的检验标准是纯粹的知情,那么在本案中似乎符合其门槛。然而,如果检验标准是目的呢?

 

第条的评论指出

援助或协助必须以促成不法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除非相关国家机关意图通过提供的援助或协助促成不法行为的发生,否则一国不应对第16条规定的援助或协助负责”。大赦国际报告中关于酷刑的部分(第31-33页)并未表明欧盟国家正在提供援助或协助以促成此类不法行为,并且确实如此。如果第16条(a)款要求适用基于目的的检验标准,那么大赦国际报告尽管详尽无遗,却并未显示任何能够满足这一标准的事实。因此,遵循这一解释可以大大限制本案中共谋的潜在责任。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欧盟国家希望利比亚的移民遭受酷刑。然而,如果目的检验被解释为包含一种更为间接的意图——例如,如果相关国家机关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会发生某种后果,则该后果应被视为故意的(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 30(2) 条)——那么该检验就有可能得到满足,因为欧盟国家确实知道,在正常情况下,所提供的援助将在利比亚用于酷刑。

3. 故意视而不见

在国家共谋责任的背景下,故意视而不见可以定义为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对指向其正在援助或协助的另一个国家不法行为的可靠信息视而不见。这项测试与知情测试相关,但其结果是相反的,因为一个国家并非知情,而是因为其选 手机号码数据 择避免了解这种不法行为。关于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酷刑的问题,可以合理地认为欧盟国家正在视而不见——正如大赦国际所指出的那样(报告第12、19和58页)。如果一个欧盟国家声称其不知道利比亚发生的酷刑,那么适用故意视而不见原则可以作为满足知情要求的潜在保障。然而,考虑到欧盟国家掌握的可靠信息量及其对此的反应,这很难想象。

可反对性要求和归因

国家责任下共谋的第二个要求是可对抗性:帮助或协助接受国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必须与该国承担相同的义务。就酷刑而言,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可对抗性要求很简单,在本案中可以得到满足。利比亚和所有欧盟国家一样,受《禁止酷 创建XML站点地图 刑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约束。还有一个额外的因素,即禁止酷刑是一项具有强制法地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从而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因此,在满足心理要求后,欧盟国家可以被追究在利比亚实施的酷刑行为的共谋责任,但最后一个问题是:对难民和移民实施酷刑的是 (1) 利比亚器官还是 (2) 非国家行为者。

第一个难题在于,究竟谁是利比亚政府官员。大赦国 在短信中 际的报告(第31-33页)明确指出,利比亚内政部下属的打击非法移民总局(DCIM)应对这些酷刑事件负责,这些酷刑事件主要发生在DCIM的拘留中心。由于DCIM隶属于利比亚政府,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在其拘留中心工作、对难民和移民实施酷刑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根据《利比亚打击非法第条评注的第4段表 移民法》(ARSIWA)第4条,此类行为应归咎于利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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