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在许多涉及《公约》法律空间内的领土的案件中,存在域外管辖权(例如,、伊拉斯库等 参见塞浦路斯 人案、卡坦等人案、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II)和乌克兰诉俄罗斯案(重新克里米亚案),均引自上文;以及奇拉戈夫等人诉亚美尼亚案[GC],第 13216/05 号,欧洲人权公约 2015 年)。迄今为止,法院从未裁定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主权领土以外的地区存在基于域外管辖权的域外管辖权。
法院在讨论了管辖权的个人概念之后,稍后又回顾了这一点:

与基于对某一区域的有效控制的管辖权不同

法院曾多次认定,根据《公约》第 1 条,个人管辖权存在于《公约》法律空间 美国电话号码库 之外(其他例子请参见上文提到的奥贾兰案、梅德韦杰参见塞浦路斯  夫等人案、斯凯尼等人案和贾卢德案)。
这有什么问题呢?首先,法院的说法含糊不清——法院似乎只是在描述这样一个事实:空间模式迄今为止已应用于成员国领土,而个人管辖权模式也已应用于成员国之外。但如果没有进一步行动的意图,为什么还要费心进行这样的描述呢?其背后的意图——暗示——是事情就应该如此。换句话说,这里有一个巨大的飞跃,从“是”到“应该”,从描述性到规范性,这通常是不合理的,但是为了避免保护点的真空(这再次合乎逻辑,但微不足道)。

没有任何案件将空间模式应用于非国家当事方的领土,因为实际上没有哪个案件真正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没有人对法国提起马里诉讼。阿富汗案件主要涉及调查的程序性义务,法院对这些案件采取了量身定制的“特殊情况”方法。

最接近的案件是Al-Skeini案

但该案背后的大问题——欧洲法院非常想避免的问题——是英国对其 些不太可量化的指标 占领的伊拉克部分地区的控制非常脆弱,因为这些地区叛乱猖獗。这实际上是上议院的附属判决,即英国实际上并没有对伊拉克领土的控制权。欧洲法院通过使用个人模式来涵盖Al-Skeini案中的所有六名申请人,完全回避了这个问题。

从这一法律理论中得出这样一个原则是非常危险的,即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在欧洲的义务比在其他地方的义务更高。如果俄罗斯入侵白俄罗斯而不是乌克兰,仅仅因为白俄罗斯本身不是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 甘肃手机号码一览表 就摧毁了白俄罗斯,那么我们真的会满足于空间管辖模式不适用的立场吗?如果 MH17 客机在飞越白俄罗斯时被俄罗斯领土击落,那么我们真的会满足于这样的立场吗?我不需要进一步阐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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