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儿童相关的不驱回义务源自国际人权法

有关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段落反映了非正常和危险的移徙对儿童的生命和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JGC-GP,第 40-44 段)。

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习惯国际法,禁止各国将儿童遣返至其可能面临“实际不可挽回伤害风险”的国家,例如《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37条所设想的伤害(《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46段)。这与《儿童权利公约》第6号一般性意见中的做法相呼应,该意见为抵制遣返的儿童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第二份 JGC:国家义务。

童权利联合调查报告

(JGC-SO)探讨了国家在国际移民背景下对儿童的义务,并重点关注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中强调的关键权利的保护。第二部分的标题提到这些义务适用于国家领土内的儿童,这表明在儿童权利方面管辖权有所缩窄,似乎与《儿童权利联合调查报告》(JGC-GP)中更广泛的管辖范围所创造的空间相矛盾。

根据 JGC-SO,一个国家的法律义务包括:知情和准确的年龄评估、免受移民拘留的权利、正当程序保障和获得司法公正、拥有姓名、身份和国籍的权利、保护家庭生活的权利、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和虐待(包括剥削、买卖 电报号码 和贩运儿童)的权利、免受经济剥削的权利、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健康权以及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人权规范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因为该公约关注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在实现这些权利时,儿童保护和福利行为者应该在此背景下管理儿童的照顾,而不是移民官员,各国应该制定一个对儿童敏感的正当程序框架来处理庇护申请,实施最佳利益评估和确定程序,并保障儿童的发言权。

影响?

两个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合作为两

个委员会提供了借鉴广泛人权专业知识的机会,这体现在对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权利相关法律义务的分析质量上。

联合指导委员会重申各国有义务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但仅简要提及了国际合作的阴暗面(参见加默尔托夫特-汉森案和韦德斯泰德-汉森案),即限制移民,为境外拘留和处理中心提供便利,允许境外移民管控,并鼓励破坏难民保护和移民人权的政策。重要的是,两个委员会都应在国家报告中质疑这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这些《联合指导意见》充其量只能促使各国在移民政策,尤其是非正常移民 为招聘人员指出解决问题 政策中采取更加儿童友好的方针。然而,在国际移民背景下对儿童的承诺与他们每天在移民途中经历的人权侵犯之间仍然存在巨大差距。作为软性法律文书,《一般性意见》对防止人权侵犯的影响有限,且对其中的原则的遵守程度极低。各国往往是过境国或目的地国,它们可能会对《一般性意见》规 在短信中 定的广泛管辖范围以及对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机构管理儿童(及其家庭)移民的强调做出负面反应。鉴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的边境管制政策与儿童相关的不驱回 的最新趋势,各国将继续躲在其边界和国家主权的背后,限制进入其领土,尽管它们不顾《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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