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案中的法庭直接参与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

法院处理此类归属问题的方式尤其令人失望,相比之下,,并将其应用于案件事实。这更加令人失望,因为当我阅读法院在确定俄罗斯对分离主义领土的控制时如此全面地阐述和分析的事实和证据时,我发现法院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来支持根据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和波斯尼亚大屠杀案中发展和应用的完全依赖测试确定事实上的机关地位。当在俄罗斯随后声称吞并这些实体并将其官员纳入其自身合法的有机结 卡特案中的法庭直接参与 构的背景下评估事实时,尤其如此,这一过程的速度和轻松程度证实了它们先前存在的事实关系的性质。我再次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认为有必要偏离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做法,甚至不明白它是否意识到正在这样做。

法院方法的另一个问题是与一些前辈相比

本案的事实分析非常严谨。换句话说,就证据问题而言,本案非常特殊,即使从积极方面来看也是如此。例如,我真的不确定德涅斯特河沿岸分离主义当局的所有行为(见Ilascu, Catan)是否应被视为自动归咎于俄罗斯联邦。然而,法院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大大简化了实质上的归咎问题。俄罗斯很难证明(即使它想参与进一步的诉讼程序)DNR/LNR 部队的行为不应归 卡特案中的法庭直接参与 咎于它。或者,就 MH17 被击落而言,BUK 发射器是由俄罗斯机组人员还是分离主义者操作实际上变得无关紧要——无论哪种方式,飞机被击落都应归咎于俄 乌干达电话号码库 罗斯,从而引发《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的消极方面。

丑陋

现在我们来谈谈这项裁决中我认为完全错误的一点,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更广泛的原则上来说都是如此。这意味着,管辖权作为对领土的控制的空间概念只能适用于《公约》的“法律空间”,即当一个缔约国控制另一个缔约国的领土时(例如俄罗斯和乌克兰、土耳其和塞浦路斯等),但当一个缔约国控制非缔约国的领土时(例如英国在伊拉克或阿富汗、法国在马里等)则不适用。

这一立场显然被批评为双重标准

即《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是欧洲人的权利,并不适用 得到私募股权公 于欧洲人对其他人做坏事的情况,这一立场首先在Bankovic 裁决中得到暗示(但仅此而已),第 80 段:

简而言之,该公约是一项多边条约,受公约第 56 条的约束,主要是在区域背景下,特别是在缔约国的法律空间(法律空间)内。南联盟显然不属于这一法律空间。《公约》并非旨在适用于全世界,甚至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行 甘肃手机号码一览表 为。因此,法院迄今为止一直依赖避免人权保护漏洞或真空的愿望,只在有关领土属于《公约》通常涵盖的领土(但因特定情况除外)时才确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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