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虽如此,但瑞安在某些方面明显夸大了他的论点。是的,各国已经接受了他们可以与恐怖组织发生武装冲突的想法——但我想说,这一点从未受到质疑。令人怀疑的是,这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否可以具有全球性,而美国的这一立场尚未成为主流——或者至少我不知道有哪个国家同意这一点。我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呢?
美国的立场是它正与基地组织及其同伙发生武装冲突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阿富汗的基地组织、伊拉克的基地组织或也门的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发生了一系列不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些冲突在(可以说)达到了习惯国际人道法所要求的组织和强度门槛后,都独立存在,并且都可能独立结束。再加上“同伙部队”这个完全模糊的概念,以及该概念进一步适用于组织结构非常分散的实体,美国的这一理论让它可以声称,它的许多行动都是在武装冲突中进行的,而事实上,根据主流观点,这些行动并非如此。除了战争权之外,唯一可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就是人权法。
因此,美国认为与基地组织发生的非领土性武装冲突是单一的、非领土性武装冲突,这种观点仍然存在问题。正是由于这一基本前提,瑞安对“溢出性”非领土性武装冲突的接受也是有问题的。我个人可以接受这样的观点:例如,一名 ISIS 指挥官指挥对伊拉克境内的伊拉克和联军的敌对行动,并越过土耳其边境,继续从那 WhatsApp 号码数据 里指挥其在伊拉克的部队,他仍然受国际人道法的约束,而且非领土性武装冲突已经蔓延到土耳其。他将继续成为国际人道法下的合法目标,但伊拉克/联军将对土耳其承担额外的 战争 权义务。我也同意瑞安的观点,将这种溢出效应限制在物理上相邻的国家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指挥官在公海上登船或前往泰国,只要他继续做的事情与伊拉克正在进行的非领土性武装冲突有关 ,这种影响就会持续下去。但这与美国的理论相去甚远,美国的理论认为,世界上任何宣 比特币电子邮件列表 称效忠基地组织(或伊斯兰国,或其他组织)的个人都是全球性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战士,
与任何特定地方的具体敌对行为均无关联
因此,虽然我认为 Ryan 说我们需要谨慎地根据美国政策指导的表述得出法律结论是正确的,但说 所有 美 能够熟练运用技术进行有效协作 国无人机袭击都是在国际人道法正确解释的武装冲突背景下进行的并不正确(公平地说,我不确定 Ryan 是否这么认为)。换句话说,如果 D 是所有历史美国无人机袭击的集合,它有两个子集:D IHL和D IHRL, 后者仅受国际HRL 管制且内容非零( 撇开战争权 和美国关于国际HRL 非治外法权的错误立场不谈)。脚注——最好的英国例子是2015 年 8 月在叙利亚对 ISIS 招募人员 Reyaad Khan 的无人机袭击。在D IHL中, 还有一个子集——我们称之为 D IHL + IHRL——其中 IHRL 不仅与 IHL 并行适用(在我看来,它们始终都是如此),而且以修改IHL 单独适用时正确结果的方式适用——例如,在特定情况下附加先抓捕后杀戮的要求,如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定点清除案。